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503执582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捷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炬文。
被执行人:通化市二道江区二道江乡三道江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尹利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捷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化市二道江区二道江乡三道江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长期分期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吉0503执58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尹远铭
审判员 黄伟军
审判员 王嘉桐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京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