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荣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与荣舰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91民初912号
原告:***,女,1970年1月5日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代理人:**,男,1970年5月25日生,汉族,吉林市佳美亚工贸有限公司经理,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告:吉林荣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洺诚,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本院定于2017年6月12日13时40分开庭审理本案,届时原告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5元,余款5元退回原告***。
审判长徐锐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温杰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