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诚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802执1368号
申请执行人:***,住洮北区。
申请执行人:孙淑贤,住洮北区。
申请执行人:罗浩然,住洮北区。
被执行人:***,住洮北区。
被执行人:杨占刚,住洮北区。
被执行人:郑洪彬,住洮北区。
被执行人:吉林省诚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洮北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淑贤、罗浩然与被执行人***、杨占刚、郑洪彬、吉林省诚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吉0802执13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亚鹏
审判员  刘 冰
审判员  安剑波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洪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