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15民初86507号
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航头路XXX-XXX号XXX幢XXX室,联系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沪南路XXX号。法定代表人:华建刚,总经理。被告:吉林省高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长春大街XXX号。被告:***,男,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联系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全安街道关帝庙胡同委60组。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高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原告当日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