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南执字第125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吉林省海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海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经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未能按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长民四终字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和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2)南民初字第16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吉林省海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0910.33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