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镇赉县佳合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吉林省国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镇赉县鹤鸣扶贫项目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821民初1887号******
原告:***,女,1970年9月19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长春市绿园区正阳街道静安路委**。******
委托诉讼代理人:***,**行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赉县佳合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住**省镇赉县正阳南街西长青路**36段**。******
法定代表人:栾闯,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镜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省国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省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吉粮康郡****iv>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赉县鹤鸣扶贫项目建设有限公司,住**省镇赉,住**省镇赉县嫩江西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镇赉县佳合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省国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镇赉县鹤鸣扶贫项目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第一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3137000元【38标段工程造价41万元*6.7公里+预付材料保证金50万元-已付工程人工费11万元】及利息;二、判令第二被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判令第三被告在未支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四、诉讼费由第一、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镇赉县贫困村农村基础设施扶贫建设项目(二期)(三十八标段)修路工程,于2017年3月28日由第三被告鹤鸣公司发包,第二被告国展公司中标。第二被告中标后未施工,将该项目工程转包给第一被告佳合公司,原告自行垫付资金,完成了该路段项目施工。关于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及项目的施工情况,已被法律生效的民事裁定书所确认(镇赉县人民法院2018吉08**民初1171号、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08民终165号)。原告在施工中及施工后,发包方陆续将90%工程款拨付给第二被告,第二被告又将工程款给付第一被告,但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绝大部分工程款未得到。后在镇赉县政府相关部门领导的协调下,第二被告分期给付原告少量人工费,其他工程款第一、第二被告拒不给付。经了解,该项目工程款,发包单位鹤鸣公司尚未拨付完毕。原告现依据相关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第一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3137000元及利息,判令第二被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判令第三被告在未支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与镇赉县佳合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后,在施工过程中及工程竣工后双方垫付的原材料、应缴纳税款等资金尚未结算,***与镇赉县佳合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对相应的账目数额应当进行先行清算。因此,***所主*的事实不具体、不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948元不予缴纳,保全费252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