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22民初4170号
原告:***,男,196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告:农安县亿家福农牧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农安县农安镇站前村六社。
法定代表人:魏立龙,经理。
被告:吉林省国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石化街887号3楼301室-3。
法定代表人:秦志刚,经理。
原告***诉被告农安县亿家福农牧专业合作社、吉林省国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按原告***提供的被告农安县亿家福农牧专业合作社的地址,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经告知补正,现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农安县亿家福农牧专业合作社的准确地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崔景辉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庞雪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