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农安县亿家福农牧专业合作社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22民初4170号
原告:***,男,196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告:农安县亿家福农牧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农安县农安镇站前村六社。
法定代表人:魏立龙,经理。
被告:吉林省国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石化街887号3楼301室-3。
法定代表人:秦志刚,经理。
原告***诉被告农安县亿家福农牧专业合作社、吉林省国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按原告***提供的被告农安县亿家福农牧专业合作社的地址,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经告知补正,现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农安县亿家福农牧专业合作社的准确地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崔景辉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庞雪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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