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821民初1447号
申请人:吉林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亚泰桃花苑17栋106号。
法定代表人:于春天,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兆轩,吉林亿合聚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吉林省华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民主东路229号。
法定代表人:张俊生,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吉林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吉林省华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87.50元,由吉林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梅桂玲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