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华隆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市九台区佳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吉林省华隆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13财保24号
申请人:长春市九台区佳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九台区九郊街道办事处新合村水田以北、九德公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邢淑杰,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81MA152K5N9N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建达,吉林常春(九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吉林省华隆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尚德花园C区53栋101号军创孵化基地总部经济109-53号房。
法定代表人:胡秀伟,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30736434459
申请人长春市九台区佳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华隆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人民大街支行,账号:X内的资金42万元。担保人吉林省一法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全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春市九台区佳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吉林省华隆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人民大街支行,账号:X内的资金42万元,予以冻结。
案件申请费2620元,由申请人长春市九台区佳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张宏生审判员王卓审判员牛旭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唐            甜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