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华隆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鑫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吉林省华隆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13财保2号
申请人:吉林省鑫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九台市四家子第五粮库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显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81MA0Y3UK03Q
被申请人:吉林省华隆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吉林省鑫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向本院申请撤回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林省鑫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撤回申请。
审判长  张宏生
审判员  姜 晶
审判员  牛旭明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钱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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