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13财保2号
申请人:吉林省鑫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九台市四家子第五粮库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显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81MA0Y3UK03Q
被申请人:吉林省华隆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吉林省鑫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向本院申请撤回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林省鑫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撤回申请。
审判长 张宏生
审判员 姜 晶
审判员 牛旭明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钱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