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2执123号之九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华隆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2201030736434459,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青年路东、**路南、扶余路北万龙北斗星城A-3幢1701号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开原市水利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12820011984501,住所地开原市开原大街297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华隆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开原市水利局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开原市水利局名下黄海牌汽车二十台,车牌号为:冻结了案外人开原市财政局在开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开立的“开原市财政局其他专项资金专户”。经总对总查控及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均无银行存款、无理财产品、无收益类保险、无其他股息红利等,被执行人名下暂时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以及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等信息全部告知申请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舒煜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昕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