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581民初768号
原告:柳河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柳河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吉林省华隆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柳河县**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华隆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原告柳河县**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柳河县**建材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给付欠款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柳河县**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89.00元(已减半收取),由柳河县**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