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南执字第392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吉建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长春市仁术医院
上列当事人因建筑施工合同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3)南民初字第13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云山
审判员 申恩全
审判员 XXX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世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