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建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吉建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春市仁术医院建筑施工合同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长南法民执字第392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吉建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长春市仁术医院
上列当事人因建筑施工合同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3)南民初字第13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云山
审判员  申恩全
审判员  XXX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世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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