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7605民初119号
原告:吉林省吉宇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林,吉林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吉林省吉宇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原告吉林省吉宇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庭外和解期间自愿和解且债务清结,本案纠纷已经化解。现原告吉林省吉宇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吉宇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18.00元,减半收取计7,159.00元,由吉林省吉宇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