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104执2138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宽平大路**铭仁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东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春市鑫晟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北凯旋路**新光复路市场**楼**>
法定代表人:赵薇,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市鑫晟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吉0104民初3579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长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世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