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521民初974号
原告:吉林省**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宽平大路1411号铭仁大厦120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杭州道街杭州道7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吉林省**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吉林省**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吉林省**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吉林省**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