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7605民初72号
原告:吉林省**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宽平大路1411号铭仁大厦120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杭州道街杭州道7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吉林省**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原告吉林省**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已将案涉欠款454986元向原告吉林省**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完毕,案涉债务已经清结,原告吉林省**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24.00元,减半收取计4062.00元,由原告吉林省**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俊韬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