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02民初4043号
原告:吉林省宇能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崔娇,总经理。
被告:吉林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李武,总经理。
原告吉林省宇能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吉林省宇能经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吉林省宇能经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宇能经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02.0元由吉林省宇能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白宇峰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相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