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1126民初1853号
原告:庆元县顶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庆元县松源镇霞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6597243485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和县城关建筑公司,住,住所地丽水市云和县凤凰山街道中山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51484804693。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顺翔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李渔路****广场****会信用代码91330701609726792N。
法定代表人:***。
原告庆元县顶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和县城关建筑公司、浙江顺翔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于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因已达成和解撤回起诉,且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庆元县顶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