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1126民初2165号
原告:庆元县顶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庆元县松源镇霞帔路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6597243485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云和县城关建筑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凤凰山街道中山街3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51484804693。
法定代表人:***。
庆元县顶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云和县城关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庆元县顶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庆元县顶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56元,减半收取计25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