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11民终9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莲都区。
委托代理人:***,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和县晋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云和县浮云街道解放东街**,组织机构代码734502851。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和县城关建筑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云和县浮云街道中山街**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11251484804693。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指路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云和县晋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云和县城关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2016)浙1125民初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432元,依法减半收取1216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