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云和城观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云和县晋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和县城关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11民终9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 委托代理人:***,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和县晋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云和县浮云街道解放东街**,组织机构代码734502851。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和县城关建筑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云和县浮云街道中山街**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11251484804693。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指路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云和县晋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云和县城关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2016)浙1125民初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3418元,依法减半收取6709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