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绿民执字第615-3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坤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吉林省甲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
被执行人白山市隆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白山市八道江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坤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山市隆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绿民执字第6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 影
审判员 常 弘
审判员 杜玉娟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于小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