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22民初2952号之一
原告:***,男,197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省公主岭市。
被告:**省玴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新东路团山村E6-2-302室。
法定代表人:权少友,经理。
被告:**省坤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团山街42号122室。
法定代表人:于殿国,经理。
被告:***,男,197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林洪俭,男,196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
原告***与被告**省玴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省坤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洪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6月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按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经告知补正,现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原告杨雨鹏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崔 景 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王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