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坤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省玴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22民初2952号之一
原告:***,男,197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省公主岭市。
被告:**省玴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新东路团山村E6-2-302室。
法定代表人:权少友,经理。
被告:**省坤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团山街42号122室。
法定代表人:于殿国,经理。
被告:***,男,197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林洪俭,男,196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
原告***与被告**省玴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省坤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洪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6月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按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经告知补正,现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原告杨雨鹏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崔  景  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王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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