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0104执775号
申请人:吉林省大方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长春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吉林省坤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于殿国。
被执行人:桑洪岩,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长春市宽城区。
关于吉林省大方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坤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吉0104民初685号,判决:一、被告吉林省坤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吉林省大方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898,795元及违约金179,759元;二、被告桑红岩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吉林省大方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391元,由原告吉林省大方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1050元,由被告吉林省坤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2,341元。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吉林省坤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吉林省坤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诺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吉0104民初685号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