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214民初6689号
原告西安神电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德平。
被告青岛市恒顺众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晓钰。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神电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市恒顺众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已和解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基于与被告已和解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神电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10元,减半收取20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郭克祥
代理审判员 王 萌
人民陪审员 胡海婷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