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125民初2035号
原告:西安神电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德平。
委托代理人:阮永平,陕西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银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制造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建新。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神电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银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制造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神电电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神电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790元,减半收取38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袁志林
陪审员 吴来旺
陪审员 翟牛娃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锦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