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116执1626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神电电器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江苏三得普华智能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西安神电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三得普华智能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16民初603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欠款284032元及迟延履行金,诉讼费5560.48元、公告费8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均无足额存款且被其他法院大额冻结,在车辆管理所无车辆登记,在房屋管理部门无房产登记。除此之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出任何详细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已向被执行人江苏三得普华智能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该公司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予以信用惩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为华
审判员 李恒轩
审判员 李晓军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秦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