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知民初2290号
原告:西安神电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新型工业园发展大道**。
法定代表人:叶德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勇,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金叶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新型工业园学士一路**
法定代表人:叶晓。
被告:江苏英诺克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金盘商务中心**1202
法定代表人:钱婷。
被告:广东意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青滨东路**力合紫荆智能制造中心****
法定代表人:霍费尔▪马尔库斯。
原告西安神电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电公司)与被告西安金叶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英诺克电气有限公司、广东意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原告神电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神电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神电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原告神电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神电公司负担。其余2525元,退还原告神电公司。
审 判 长 陈 晶
审 判 员 杨 婷
审 判 员 单娅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马倩男
书 记 员 王金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