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神电电器有限公司

西安神电电器有限公司与某某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46394号
原告:西安神电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新型工业园发展大道23号。
法定代表人:叶德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北京载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瑶,女,1995年1月3日出生,汉族,北京载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北京金科同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翔北里11号楼220室。
法定代表人:余传荣
被告:北京义云清洁技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信息大厦802室。
法定代表人:沈正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其琛,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嘉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白家疃尚峰园3号楼7层816。
法定代表人:王一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其琛,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华澳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九道深圳湾创业投资大厦3101。
执行事务合伙人:熊刚、常进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艳,女,汉族,1990年9月7日出生,深圳市华澳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员工,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告:浙江天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3号大街17号(西楼)H座219室。
法定代表人:张丹萍、董事长。
被告:宁波华建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院士路66号创业大厦2号楼4-312室。
法定代表人:徐平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其琛,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三得同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广益路1319号中创电气商贸园16幢510-8室(未到庭)。
执行事务合伙人:赵晓芳。
被告:嘉兴三得合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广益路1319号中创电气商贸园16幢510-7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温海霞。
被告:王志泳,男,汉族,1975年3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男,满族,1965年1月31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被告:徐雪连,女,汉族,1975年6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男,汉族,1968年7月18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王光灏,男,汉族,1968年12月26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魏应冬,男,汉族,1979年12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夏祖华,男,汉族,1977年11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张贵洲,男,汉族,1984年7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白玉楼,男,汉族,1972年5月25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
原告西安神电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金科同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义云清洁技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嘉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澳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浙江天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华建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嘉兴三得同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兴三得合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王志泳、**、徐雪连、***、王光灏、魏应冬、夏祖华、张贵洲、白玉楼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西安神电电器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神电电器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神电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西安神电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初 淼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安润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