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神电电器有限公司

西安神电电器有限公司、苏州泰科尼光伏材料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04民初4693号
原告:西安神电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724929982P,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新型工业园发展大道23号。
法定代表人:叶德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杨,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晨,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泰科尼光伏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5837040097,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郭港金丝港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葛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69102807C,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经济开发区童子河西路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梦妍,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涛,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瑞之宇光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MA1PXW7C1E,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镇江路273号。
法定代表人:何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燕芳,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西安神电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泰科尼光伏材料有限公司、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瑞之宇光伏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现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神电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泰科尼光伏材料有限公司、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瑞之宇光伏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西安神电电器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胡传朋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