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神电电器有限公司

西安神电电器有限公司与北京三得普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16执1624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神电电器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北京三得普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西安神电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三得普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16民初603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货款383600元及迟延履行金,诉讼费7054元、公告费8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均无足额存款并且被其他法院大额冻结,其名下有车牌号为京Q97K**号比亚迪牌汽车、京QWQ0**号长城牌汽车、京Q91J**号红旗牌汽车、京PGX5**号捷达牌汽车、京Q1K0**号北京现代牌汽车各一辆,本院已委托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该五辆车所有档案,但尚未实际控制车辆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出任何详细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已向被执行人北京三得普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该公司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予以信用惩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