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神电电器有限公司

西安神电电器有限公司与河钢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河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803民初2036号 原告:西安神电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新型工业园发展大道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724929982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告:河钢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滦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36992277348。 负责人:***,经理。 被告:河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3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759628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西安神电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河钢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河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4日立案。原告西安神电电器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西安神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