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田远达形象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省林田远达形象集团有限公司与国宏战略新兴产业发展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93民初271号
原告:吉林省***达形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高新区飞跃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林锡森。
被告:国宏战略新兴产业发展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5号一幢6层1637。
法定代表人:陈东升。
原告吉林省***达形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国宏战略新兴产业发展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吉林省***达形象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告知其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吉林省***达形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唐虹梅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拱中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