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93民初3530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6月18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吉林省***达形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高新区飞跃东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吉林省***达形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闫春林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姜 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