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306民初29625号
原告:天津领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国际物流区第三大街8号326号(北创益员(天津)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托管第3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6TABWX4。
法定代表人:宋叶**。
被告:吉林省林田远达形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双德街道飞跃东路555号长春林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743032994M。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领速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林田远达形象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4日立案,原告天津领速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领速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领速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4989元、保全费3610元,由原告天津领速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