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吉林省林田远达形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区飞跃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吉林省北洋兰格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格物流公司)与吉林省林田远达形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田远达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兰格物流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林田远达公司价值57万元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兰格物流公司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标的额为57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对其财产保全行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林田远达形象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7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3370元,已由吉林省北洋兰格物流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杨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