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民申40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吉林省林田远达形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飞跃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野、***,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力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鹤祥路***号第*幢东间。
法定代表人:陶国权,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吉林省林田远达形象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力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1民终56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吉林省林田远达形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吉林省林田远达形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林田远达形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苏浩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