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84民初3006号
原告:***,男,1978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绥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巍,吉林万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岭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公主岭国家农业科技园区铁北街民兴委。
法定代表人:朱绍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岭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6元,减半收取计738元,由***负担。
审判员 刘晓伟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辰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