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84民初1366号
申请人:东丰县金利保温材料厂,住所地吉林省东丰县东丰镇勤俭村一组。
经营者:刘英秋,系经理。
被申请人:吉林省岭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国家农业科技园区铁北街民兴委。
法定代表人:朱绍江,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鲁岗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李宝忠,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东丰县金利保温材料厂与被申请人吉林省岭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东丰县金利保温材料厂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岭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17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东丰县金利保温材料厂以吉林省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诉保字第HD2022-0358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丰县金利保温材料厂的保全申请以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岭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17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东丰县金利保温材料厂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文凤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