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岭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公主岭市国土资源局与吉林省岭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吉0381行审57号
申请人公主岭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吉林省岭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公主岭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申请人吉林省岭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2015年5月,被申请人未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公主岭市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迎新村耕地(允许建设区)5306.15平方米建迎新村道路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被申请人作出了公国土资执罚【2015】88号行政处罚决定并向被申请人送达。被申请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没有按照处理决定履行相应义务。现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罚款26530.75元;4、案件受理费500元、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认为,申请人公主岭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公国土资执罚【2015】88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公主岭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公国土资执罚【2015】88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执行内容: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由公主岭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公主岭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3、对被申请人吉林省岭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罚款26530.75元;4、案件受理费500元、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上述执行内容第3项、第4项如被申请人未自动履行,申请人公主岭市国土资源局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皓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