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全鑫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吉林省全鑫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06执4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55年10月8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执行人吉林省全鑫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宋歌,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全鑫安装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吉0106民初42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申请执行的内容为:偿还工资款33,755.00元、案件受理费322.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等相关法律文书。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账户,但账户余额较少;被执行人名下发现车辆登记信息,暂不予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其它财产登记信息;
三、经向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长春市房产档案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土地登记信息。
四、本院已依申请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杜玉娟
审判员  王守礼
审判员  刘 昊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尹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