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06执恢6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执行人吉林省全鑫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宋歌,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全鑫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吉0106民初24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恢复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尹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