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22民初2566号
原告:吉林省荣亿工程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合隆镇合隆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晶,公司员工
被告:沈阳市沈北新区***建材批发部。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南街10-11号
经营者:张荣华
原告吉林省荣亿工程管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亿工程)与被告沈阳市沈北新区***建材批发部(以下简称:***建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按照荣亿工程提供的***建材的地址,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应视为没有明确被告,荣亿工程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吉林省荣亿工程管道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227.57元返还原告吉林省荣亿工程管道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金茹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冬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