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荣亿工程管道有限公司

吉林省荣亿工程管道有限公司与沈阳市沈北新区盛荣华建材批发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22民初2566号

原告:吉林省荣亿工程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合隆镇合隆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晶,公司员工

被告:沈阳市沈北新区***建材批发部。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南街10-11号

经营者:张荣华

原告吉林省荣亿工程管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亿工程)与被告沈阳市沈北新区***建材批发部(以下简称:***建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按照荣亿工程提供的***建材的地址,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应视为没有明确被告,荣亿工程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吉林省荣亿工程管道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227.57元返还原告吉林省荣亿工程管道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金茹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冬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