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22民初4506号
原告:吉林省荣亿工程管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伟
被告:长春华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凡兴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荣亿工程管道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华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荣亿工程管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88.57元减半收取1244.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鑫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运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