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融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吉林省融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622民初165号
原告:**,女,198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康乐路钱营矿生活区。
被告:***,男,住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靖宇镇。
被告:吉林省融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区硅谷大街3355号。
法定代表人:孙玉杰,经理。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融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姜索贵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厉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