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7503民初351号
原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兴通机械设备租赁部,所在地:吉林省安图县二道白河镇常青路以南天城嘉园6号楼2单元501室。
经营者:王秋实,男,1989年6月8日生,汉族,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兴通机械设备租赁部经营者,现住吉林省安图县二道白河镇。
被告:吉林省融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分公司,所在地:吉林省安图县二道白河镇阳光小区4栋106室。
法定代表人:华玉明,该公司经理。
被告:吉林省融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区硅谷大街3355号超达创业园8幢208A室。
法定代表人:孙玉杰,该公司经理。
被告:金正宇,男,年龄不详,朝鲜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北山街丹英社区。
原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兴通机械设备租赁部与被告吉林省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分公司、吉林省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鸿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兴通机械设备租赁部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兴通机械设备租赁部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兴通机械设备租赁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534.00元,减半收取计1267.00元,由原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兴通机械设备租赁部负担。
审判员 赵晓丽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春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