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盛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蟩占东、吉林省盛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0192执保162号
申请保全人:***,男,1984年1月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乾安县。
被保全人:吉林省盛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保全人: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高铁经济试验区。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吉林省盛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吉0192财保14号、(2022)吉0192财保1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保全,在保全过程中,一、冻结了被保全人吉林省盛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吉林银行账户内存款675,344.98元(实际冻结485.84元,冻结期限壹年,冻结日期2022年3月2日至2023年3月2日);二、冻结了被保全人吉林省盛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675,344.98元(实际冻结437.20元,冻结期限壹年,冻结日期2022年3月7日至2023年3月7日);三、冻结了被保全人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675,344.98元(实际冻结510,968.06元,冻结期限壹年,冻结日期2022年3月18日至2023年3月17日),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院(2022)吉0192财保14号、(2022)吉0192财保1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的保全事项现已部分保全。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