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盛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施展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192执异6号 申请人***,男,1984年1月9日出生,住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 原案被执行人吉林省盛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施展,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施展,男,1981年7月24日出生,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申请人***,男,1976年8月11日出生,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申请人***,男,1986年11月10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 本院在执行***与吉林省盛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施展、***、***为被执行人,并在未出资额度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由为:施展、***和***是吉林省盛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公司注册的资本为3000万元,其中施展认缴资金为900万元、***认缴资金为1600万元、***认缴资金为500万元,三人均未实际出资到位。现吉林省盛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施展、***和***应在其未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经审查查明,2022年9月27日,我院作出(2022)吉0192民初1409号民事判决,主要内容为:吉林省盛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欠付工程款人民币446694.21元及利息(以446694.21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立案执行,案件号为(2023)吉0192执47号,2023年2月14日,本院作出(2023)吉0192执47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施展、***和***是吉林省盛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公司注册的资本为3000万元,施展认缴资金为900万元、***认缴资金为1600万元、***认缴资金为500万元,出资期限为2036年6月27日。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以施展、***和***尚未缴纳对吉林省盛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认缴的3000万元出资款为由,申请施展、***和***为被执行人,但施展、***和***的出资期限为2036年6月27日,目前尚未到期。综上,申请人***申请追加施展、***和***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张 菁 人民陪审员  王 爽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寅